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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章程》及《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以及全体股东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事项,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非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薪酬,是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长远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该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程序合法有效。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并且同意将此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第三届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津贴,是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长远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该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程序合法有效。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并且同意将此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是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并参照行业薪酬水平而制定,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程序合法有效。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四、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为公司及董监高购买责任保险,有利于保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权益,有助于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体系,促进责任人员履行职责,为公司的稳健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该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程序合法有效。 此议案审批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为公司及董监高购买责任保险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唐有根 冯艳芳 申华萍相关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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